政紀案件復審、復核通常由監察機關申訴復查工作部門承辦。其辦理方式為:
確定審理方式。主要有三種方式:書面審查、直接審查核實、與原執紀部門共同審查核實。具體采用哪一種方式,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。書面審理適用于案卷材料比較齊全的案件。直接審查核實或與原執紀單位共同審查核實,適用于原案材料不齊全、證據不足或案卷材料不能回答申訴人所提出的問題的案件。對需要進一步審查核實的,應當確定需要審查核實的主要問題,擬制審查核實方案,報部門和監察機關領導同意后,按規定程序進行。必要時,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使用審查政紀案件的措施和手段。
指定承辦人。指定原承辦本案以外的人員辦理,一般案件,由二人承辦;重要、復雜的案件,由二人以上承辦。
閱卷。首先,從原執紀單位調取原案卷材料,進行閱卷。閱卷時,要弄清申訴人的自然情況和原處分的情況,包括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、原處分的時間、處分所依據的事實,是否有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等。重點審查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;證據是否確實、充分;定性是否準確;行政處分是否恰當;是否符合規定的執紀審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弄清的問題。承辦人在閱卷過程中,應當制作閱卷筆錄。
補充審查。承辦人在閱卷過程中如發現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的,應進行補充審查。補充審查可以由負責申訴復查工作的部門單獨進行,也可以和原執紀部門共同進行審查。審查的具體程序、方法及手段與審理違紀案件補充審查的程序、方法及手段相同。承辦人在閱卷及補充審查的基礎上,提出承辦人的意見,提請負責申訴復查工作的部門集體審議。
集體審議。先由承辦人匯報辦理申訴案件的情況,承辦人的意見及理由。會議成員集體討論后,提出部門意見。承辦人根據集體審議的意見,制作復審報告,提交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討論,并作出復審、復核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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